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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闫亭、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闫亭,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85号东方大厦11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7690-9。法定代表人:陈正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湾丽都B栋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399724XD。法定代表人闫亭。被执行人闫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义县茂栗镇富兴村。法定代表人:舒贵生。被执行人贺曦,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肖启君,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邓太雷,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韩鉴文,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刘明华,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舒贵生,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3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闫亭、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遵义桐鑫矿业应偿还申请人代偿款3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代偿资金违约金62000元、担保费244800元、律师代理费26737元,案件执行费9600元。被执行人闫亭、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等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本院查封了李颖名下产权证号2008007**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贺曦主动履行24万元,刘明华、舒贵生主动履行了9.6万元,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双方就还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郑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