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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洋页岩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恒洋页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异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柳州市恒洋页岩厂;地址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库志恒。本院在执行柳州桂中海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如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期间,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2012)柳市执字第72号《公告》,告知本院欲拍卖柳州市如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太路1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如使用该地的实际占用人有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对此,柳州市恒洋页岩厂以该地是其合法租用、并在地上建有厂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华、陶柳南、银邵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柳州市恒洋页岩厂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柳州市恒洋页岩厂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银邵东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余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