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成立、迟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立,迟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立,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迟彬彬,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王成立申请执行迟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