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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齐宇、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齐宇,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芝,总经理。被执行人齐宇,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董事长。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宇、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玉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齐宇、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宇、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无存款、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4执36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全和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