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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奎山与刘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山,刘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61号原告李奎山,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海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奎山诉刘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奎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50元(原告李奎山已预交)��由原告李奎山负担。审 判 员  高新江人民陪审员  包春梅人民陪审员  宫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