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奎山与刘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山,刘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61号原告李奎山,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海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奎山诉刘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奎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50元(原告李奎山已预交)��由原告李奎山负担。审 判 员 高新江人民陪审员 包春梅人民陪审员 宫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