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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包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执行人:包金刚,身份号码xxx,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肇源县公安局民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包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包金刚已给付239000元,申请执行人郑晓春剩余欠款不予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佟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