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包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执行人:包金刚,身份号码xxx,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肇源县公安局民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包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包金刚已给付239000元,申请执行人郑晓春剩余欠款不予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佟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