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友军,丁雪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杨友军,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丁雪媛,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友军、丁雪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