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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侯芬婷、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76号原告张永庆,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侯芬婷,女,1951年10月25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淑芳,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程利收,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诉被告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庆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