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侯芬婷、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76号原告张永庆,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侯芬婷,女,1951年10月25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淑芳,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程利收,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诉被告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庆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