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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晴与王士敏、石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曲阳支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晴,王士敏,石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曲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晴,女,1999年4月,汉族,新乐市人,住吴家庄村。被执行人王士敏,男,1972年12月,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被执行人石永刚,男,1978年7月,汉族,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曲阳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本院在执行陈晴与王士敏、石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士敏、石永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曲阳支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