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黄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351号之一被执行人:黄浩,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黄浩盗窃罪一案,(2016)苏0902刑初542号法律文书生效后,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浩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庭遂将本案移交执行局,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国家收取的罚金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文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