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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威县伟柒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威县伟柒建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威县伟柒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县伟柒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