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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勤书等与朱福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兴,朱福胜,古钦,张丹丹,梁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申请执行人毛玉兴被执行人朱福胜被执行人古钦被执行人张丹丹被执行人梁鸿飞本院在执行毛勤书、毛玉兴与朱福胜、古钦、张丹丹、梁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2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