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停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85号被执行人:谷停山,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谷停山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谷停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谷停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谷停山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谷停山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谷停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谷停山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谷停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