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薛亮申请执行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亮,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薛亮,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5号A座17楼1701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辉。关于薛亮申请执行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6]第2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薛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华商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薛亮尚未实现的16000元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开劳仲调字[2016]第2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孟灵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