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远房权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新峰,王云峰,王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寇新峰,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王志远,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2017)豫11执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远名下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401126**、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40126**、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89**。执行过程中,4月18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远名下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401126**、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40126**、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08927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李亚楠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