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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辉,尹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辉,女,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被执行人尹成军,男,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28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11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