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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伍定辉、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定辉,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伍定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建行8楼。法定代表人:张新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定辉与被执行人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丹劳人仲字(2015)第74���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伍定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补交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5221.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厂房、土地均在银行设定有抵押贷款,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执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