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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学柱诉由玉德、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柱,由玉德,于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柱,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由玉德,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国兰,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杨学柱与被执行人由玉德、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由玉德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6222020605009634094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