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李浚领与段滨彬、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浚领,段滨彬,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155号原告:李浚领,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告:段滨彬,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告: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住所地青县新华路一中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2600045013。法定代表人:粱金萍。李浚领与段滨彬、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浚领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领对青县清州镇奥运特体育用品店的撤诉。审判审判员 翟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