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喜与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喜,张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98号 原告:孙艳喜,男。 被告:张春光,男。 原告孙艳喜与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艳喜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艳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孙艳喜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