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喜与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喜,张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98号 原告:孙艳喜,男。 被告:张春光,男。 原告孙艳喜与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艳喜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艳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孙艳喜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