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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朐县隆达塑编厂与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隆达塑编厂,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597号原告:临朐县隆达塑编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胡梅涧村。主要负责人:马庆苓,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丽敏,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潇汉,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府后街以北,高新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临朐县隆达塑编厂与被告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66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前,原、被告多次口头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编织袋。至2016年8月4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编织袋款202207.60元未予支付,被告承诺六个月内支付该欠款的30%即60662元,但被告违约到期未付。被告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塑料编织袋。经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8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2207.60元,双方于2016年8月5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将所欠原告货款一年内结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清所欠货款的30%,即60662元;截止2017年8月3日结清全部货款,即141545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逾期未支付第一期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本案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原、被告买卖关系明确,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后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货款。本院对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临朐县隆达塑编厂货款606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被告潍坊奥其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