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宗才与唐致信、金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才,唐致信,金彤云,建平富润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389号之二原告:王宗才,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告:唐致信,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金彤云,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被申请人唐致信之妻。被告:建平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镇南沟村(二号桥东)。法定代表人:唐致信,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北京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0218。法定代表人:刘海韬,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才与被告唐致信、金彤云、建平富润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云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彤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才撤回对金彤云起诉。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