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美银与吴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银,吴序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3476号原告:张美银,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荣,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序银,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美银诉被告吴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序银偿还原告张美银欠款290100元,分期履行: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140100元。如被告吴序银逾期两个月不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则另需承担违约金30000元,原告张美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张美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主张。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025元,由被告吴序银负担,于2017年10月30前给付原告张美银。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学和二○二○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