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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常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常瑞林,易梅方,孙灯坤,陈娟娟,孙华亮,常林,常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河四桥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7755534-X。负责人:刘晓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瑞林,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易梅方,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灯坤,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娟娟,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华亮,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林,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言飞,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