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全与高殿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全,高殿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XX全,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高殿革,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