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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979号原告:罗某,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