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448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我想和被告涂某某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剑忠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皮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