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常林与郭卡卡、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林,郭卡卡,王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常林,又名刘长林,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卡卡,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长林与郭卡卡、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郭卡卡、王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郭卡卡、王春香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郭卡卡、王春香向申请人刘长林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二被执行人郭卡卡、王春香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郭卡卡、王春香在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所享有的全部分红款予以扣留,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