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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忠礼与宋秀范、李连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礼,宋秀范,李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忠礼,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宋秀范,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李连发,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谭忠礼与宋秀范、李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秀范、李连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谭忠礼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1,11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秀范所有的坐落于×××房产及被执行人李连发承包租赁的坐落于×××的土地及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谭忠礼未能提供宋秀范、李连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宋秀范、李连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