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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在均与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均,胡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高在均,男,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胡鑫,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高在均申请执行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鑫应支付申请人高在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鑫系金沙县教育局职工,2016年,因高再均(第一期)及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已按月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马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