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荔、吴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荔,吴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荔,女,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威,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再审申请人陈荔与被申请人吴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078号判决,陈荔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陈荔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借款系陈东山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荔对该借款行为根本不知情。原审判决让申请人偿还错误。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有陈东山给吴威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陈荔称借款系陈东山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复查期间,陈荔提交了陈东山、陈荔与案外人的来往短信截图影印件若干件,但没有一份涉及本案被申请人,故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陈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褚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