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高淑军、刘育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军,刘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军,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育红,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高淑军申请执行刘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6400元,本案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育红送达了(2017)冀0102执4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刘育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育红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刘育红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育红有财产可供执行,高淑军的债权人民币86400元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育红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冰洋执行员 牛玉丽执行员 马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江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