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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徐万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峰,徐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峰。被执行人:徐万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显峰与被执行人徐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