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徐万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峰,徐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峰。被执行人:徐万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显峰与被执行人徐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