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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舒特、梁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特,梁忠权,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特,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1号中央商务区F6栋13楼12-15号。法定代表人:罗林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冬,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梁忠权,男,苗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上诉人舒特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原审原告梁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舒特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交时限至2017年6月9日止。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舒特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舒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永琴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刘贵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