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顺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顺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顺利,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顺利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程顺利酒后驾驶苏C×××××普通货车沿沛县沛城镇沛中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沿沛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驾驶的苏C×××××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在现场报警,被告人程顺利在现场等待,出勤民警到现场带被告人程顺利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程顺利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程顺利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顺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程顺利户籍证明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协议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徐)公(物)鉴(交)字【2016】240号物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高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程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程顺利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顺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顺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顺利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程顺利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程顺利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顺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顺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段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