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剑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01号之一被执行人唐剑勇,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湘0104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剑勇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1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唐剑勇盗窃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