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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书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书维,卢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审11号申请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涛,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冯书维(曾用名冯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卢燕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现居住地址。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冯书维、卢燕娟夫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夫妇于2013年1月28日计划外生育一子,取名冯易茂(第四孩)。据此,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习卫生计生征决字(2017)第01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夫妇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7432.00元,并于2016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夫妇送达了该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了习卫计征催知字(2017)第019002号《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通知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送达了该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夫妇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对冯书维、卢燕娟夫妇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得当,系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对征收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予支持。为使计划生育国策依法实现,维护计划生育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习卫生计生征决字(2017)第01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征收金额27432.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冯书维、卢燕娟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赵 旗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 毅书 记 员  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