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赵鲁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赵鲁信,李漫波,王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西段北侧,联系方式1833378****。被执行人赵鲁信,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李漫波,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王再君,男,住所地献县。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王再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献县日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7-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