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梅晓、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梅晓,王学良,赵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035号申请执行人华梅晓,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学良,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秀芳,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华梅晓与被告王学良、赵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梅晓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学良、赵秀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梅晓未实现债权11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03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