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曙光与山东省东阿县接待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曙光,山东省东阿县接待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505号原告乔曙光,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山东省东阿县接待处。负责人李郁,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曙光与被告山东省东阿县接待处(以下简称接待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归还欠款本金9218元及199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乔曙光1997年3月16日向被告接待处缴纳建楼集资款30000元,1997年11月17日缴纳5000元。2000年7月6日,原告所得楼房参加房改取得东房产权字第1115号证书,该证书售价核定栏中载明:购房单价530元/㎡购房总价25782元产权比例100%综合造价43998元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欠款9218元,多次催要无果而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单位集资建房先后向被告缴纳集资款共计35000元。原告主张的欠款9218元系其分得单位集资房并参加房改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计算出的差价,该差价非双方合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集资房及其房改受国家政策、单位情况、个人工龄、职级等因素影响,不同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故原被告因此产��的纠纷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应由其他机关另行解决。原告乔曙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曙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