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盛某某偿还货款人民币311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的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将执行人韩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执行费在兑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