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葛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葛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07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李,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葛猛,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左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晓燕、人民陪审员易铁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左 登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易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