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秀华与邱智敏、邱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华,邱智敏,邱智平,谢荣秀,邱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民初463号原告谢秀华,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邱智敏,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邱智平,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上骏,男,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荣秀,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邱志文,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原告谢秀华诉被告邱智敏、邱智平、谢荣秀、邱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秀华、被告邱智敏、邱智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上骏、被告谢荣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智敏、邱智平、邱志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秀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3日,邱景元因装修房屋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条执存,约定月息450元按1.5%计息,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因邱景元于2014年10月因病去世,被告谢荣秀与邱景元系夫妻关系,其余被告与邱景元系父子关系,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邱智敏、邱智平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邱景元生前债务应由其配偶谢荣秀及邱景元的财产继承人邱志文承担,被告邱智敏、邱智平放弃了对邱景元的财产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荣秀辩称,邱景元欠下的债务没能力偿还,邱智敏、邱智平也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以前宾馆经营赚的钱和果树赚的钱都被邱智敏、邱智平拿去了。被告邱志文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邱智敏、邱智平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1,邱智敏、邱智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身份;证据2,证明一张、谢荣秀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谢荣秀与邱景元的夫妻关系;证据3、公证书两本、赠与合同一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收据及发票,证明被告邱志文继承的邱景元的财产;证据4,国有土地证及房产证,证明邱志文系遗产继承人。经庭审质证,对该四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3日,邱景元因房屋装修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450元(折合为月息1.5%),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此后,邱景元依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2014年期间,邱景元因病去世,此后,没有再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被告谢荣秀与邱景元系夫妻关系,其余三被告与邱景元系父子关系。其中,被告邱志文继承了邱景元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原告向四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借款30000元的事实,因借款金额不大,有邱景元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因被告谢荣秀与邱景元系夫妻关系,且继承了邱景元遗留下的房产并赠与给邱志文,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对被告邱志文,因继承了父亲邱景元的房产,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被告邱智敏、邱智平,其在答辩状中不予认可其继承了遗产,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两被告继承的遗产,因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被告继承遗产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邱智敏、邱智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邱智敏、邱智平辩称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借款并没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归还欠款,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借款月息1.5%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荣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秀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4年1月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邱志文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谢荣秀、邱志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官寄语:人无信而不立,社会的发展要求每位公民都遵守法律的规定从事社会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