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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安与被执行人霍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霍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霍君立,男,汉族,宁安市农业银行职工,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与被执行人霍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安以与被执行人霍君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史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