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于秀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于秀云,蔡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3032号申请人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幼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泽新,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朝阳村委柏墅村150-18号。法定代表人于秀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秀云,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志平,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于秀云、蔡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欠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80000元,利息6882.25元(暂算至2015年8月6日),以及从2015年8月7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由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三、于秀云、蔡志平对上述第一项调解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3496元,减半收取1174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6000元(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合计42748元,由常州润达天蕴贸易有限公司、于秀云、蔡志平共同负担,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6748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溧阳市特种变压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2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行了全面的查询,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2执30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辛佳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