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56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告:陈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恋爱,同年7月24日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4000元。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提出和原告解除婚约,并承诺退还全部彩礼,但退还45000元后拒不退还余款。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明系被告书写并署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证明力较大,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016年6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88000元,被告退还6000元。××××年××月××日,原告给付被告结婚彩礼42000元。后原告提出分手,双方解除婚约,原告愿意退还全部彩礼124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2日退还原告彩礼45000元,承诺2016年12月4日退还剩余的79000元,为原告出具了证明。2017年2月6日,被告再次退还原告彩礼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79000元的依据,原告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被告应当全部返还彩礼,已返还彩礼54000元,再返还其余彩礼7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7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征审判员 王纪坡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路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