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法与被执行人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法,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02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法,男,195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9631-1),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法定代表人胡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法与被执行人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3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刘玉法工资及伙食费40702元,于2016年4月12日给付原告刘玉法5702元已履行,剩余35000元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15日各给付原告刘玉法5000元。二、如上述款项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刘玉法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为409元,由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苏A×××××号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查封机械设备一批,本案申请人明确放弃对上述财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