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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明金与刘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金,刘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183号原告:吴明金,男,汉族。被告:刘仕平,男,汉族。原告吴明金与被告刘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明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明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