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明金与刘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金,刘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183号原告:吴明金,男,汉族。被告:刘仕平,男,汉族。原告吴明金与被告刘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明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明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