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文生与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生,刘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84号申请执行人彭文生,八五一一××坚果公司副主任。被执行人刘福祥,种植户。申请人彭文生与被执行人刘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福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王金路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