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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12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启航,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被申请人:李进,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启航与被申请人李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2-6-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启航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启航与被申请人李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2-6-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澜涛审 判 员  李清励人民陪审员  李文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子莹 来源: